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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内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1-02 發布者: 浏覽次數:

各盟市科技局、發改委、财政局,滿洲裡市工信和科技局、發改委、财政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發改委、财政局,自治區直屬有關部門,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科研設施和儀器使用效益,鼓勵并規範我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面向社會開放共享,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工作部署和有關制度規定,自治區科技廳聯合自治區發改委、财政廳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内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内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内蒙古自治區财政廳

2022年4月2日



内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

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信誉最好的10个网投网站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精神,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潛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内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幹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的若幹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是指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台(套)價值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單台(套)原值在30萬元以下的大型科研儀器,由管理單位自願申報,對于符合條件的将納入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以下簡稱“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

鼓勵非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或購置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加入,實現開放共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對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擁有所有權的法人機構,包括我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鼓勵中央駐區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參與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将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通過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統一向社會開放共享,為非關聯單位、創新創業團隊、個人等針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供科學儀器共享服務的行為,不包括國家或地方強制性檢測、計量、檢定、認證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是指推動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工作支撐平台和統一服務門戶。其功能為對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為科技基礎條件資源調查、開放共享工作評價考核提供全流程支撐;通過集成我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資源,凝聚高水平服務團隊,為用戶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供資源共享和技術服務。

第六條 對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統一管理并對外開放共享。

第七條 鼓勵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對于财政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探索引入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社會化服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内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牽頭負責全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宏觀管理與綜合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标準規範;

(二)組織建設并監管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對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的運營進行績效評價;

(三)會同内蒙古自治區财政廳(以下簡稱“自治區财政廳”)建立我區評價考核制度和激勵約束制度,評價考核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情況。

第九條 自治區财政廳協同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二)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對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效果好、服務質量高的管理單位通過後補助機制予以支持;

(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價考核結果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優化配置。

第十條 内蒙古自治區科技創新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科技創新發展中心”)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依托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推進我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政策的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的持續建設、運維升級、宣傳推廣,構建服務體系,協調推進管理單位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二) 負責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與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的對接,對管理單位服務平台建設提供指導,具體承辦科技基礎條件資源調查與數據核查、開放共享情況統計分析與彙總和評價考核等工作;

(三) 推動管理單位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鼓勵實驗人員開展分析測試方法與标準研究,組織提供科研設施與儀器檢測标定、維修維護、試劑耗材配送等服務;

(四)激發市場潛能,開展學術交流、技術咨詢與培訓,鼓勵用戶利用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一條 各盟市科技、發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在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規章制度,鼓勵所屬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單位開放共享儀器設備、實驗平台等創新資源;

(二)審核所屬管理單位報送至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相關數據信息,監督指導本部門、本地區所屬管理單位的開放共享工作;

(三)按照自治區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的要求,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參加開放共享評價考核。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是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制定并公開發布開放共享服務價格目錄,組織實施本單位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建立和穩定高水平、專業化的實驗技術隊伍,在崗位設置、薪酬待遇和職稱晉升等方面建立有效措施;

(四)積極配合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

(五)已建立網絡服務平台的管理單位,應按統一規範與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對接,将符合條件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并報送服務記錄;尚未建立網絡服務平台的管理單位,應使用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提供服務;

(六)設置開放共享工作聯絡員,對本單位的儀器設備更新維護、共享使用等情況進行實時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時效性,不得漏報、虛報。

第三章  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 對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管理單位應當自其完成建設或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将其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公布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目錄、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務方式、服務内容、服務流程、收費标準等信息,實時提供在線服務。

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不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應有正當理由,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四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約定服務内容、知識産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争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費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運行和開放情況記錄,及時補充完善開放共享數據,确保數據真實、準确、完整。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産權管理工作機制,保護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産權和科學數據。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産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産權,雙方應事先約定知識産權歸屬或比例。

用戶使用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确标注利用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情況。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通過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引導并促進企業在科學研究、技術和産品開發、質量控制、标準制定、人才培養等科技創新活動中使用共享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科技創新發展中心每年以開放共享數據為基礎,采取專家組會議評價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管理單位進行評價考核。

第二十一條 評價範圍和對象

已經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台統一管理的自治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中,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情況。

第二十二條 評價周期和内容

1.評價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主要評價上一年度對外共享服務工作。

2.評價考核内容是管理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重點為組織管理和運行使用情況,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組織管理、開放效果和服務成效(具體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 評價結果和應用

(一)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并作為後補助支持、查重評議等的重要依據。

(二)後補助支持

1.自治區科技廳、财政廳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财政預算管理要求,對評價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管理單位予以後補助支持。

2.後補助額度以管理單位上年度為非關聯單位、創新創業團隊等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收費總額為核定标準,優秀單位補貼系數為20%,良好單位補貼系數為10%,每個單位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3.自治區科技廳根據評價結果提出後補助計劃建議,自治區财政廳撥付後補助資金。

4.管理單位獲得的開放共享服務後補助資金,可用于開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應用技術、升級改造、檢測方法等方面的開發研究與應用創新研究,及維修維護、人員績效、培訓交流等與開放共享工作相關的費用支出。

(三)查重評議

評價結果應作為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和大型科研儀器購置的依據。有關部門結合評價結果和儀器設備資産存量情況,對拟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開展查重評議工作,避免資源重複建設和購置。

(四)評價結果作為自治區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和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創新平台申報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條 不合格處置

(一)對于使用效率低、開放效果差、評價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情節采取核減管理單位修繕購置資金、在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時限制購置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

(二)對于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内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内部調配。

第二十五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基于誠信的要求,對虛報數據、材料獲得後補助的管理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将其失信行為列入誠信記錄系統,視情節停撥或追回後補助資金,3年内不再安排科技領域相關财政扶持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發改委、财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管理辦法》、《内蒙古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内蒙古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補貼高層次科技人才實施細則》(内科發條字〔2012〕6 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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