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信誉排行最好的(10个)网投网站大全-【安全|稳定|信誉】學術不端行為認定與處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誠信、規範學術行為,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适用于信誉最好的10个网投网站(以下簡稱“學院”)全體教職工及經學院同意并以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兼聘人員、進修教師及在籍學生等。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尊重事實、程序合法、教育和懲戒結合的方針。
第二章 範圍
第四條 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僞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資料,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僞造注釋;
(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六)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七)購買或由他人代寫的學位論文、學術論文等各類學術著作;
(八)一稿多投或将實質相同的研究成果稍加修改後再次發表;
(九)其它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或對學院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學術道德行為。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審定機構。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含有非正式舉報的“情況反映”),負責決定是否實施調查及組織相關調查和認定工作。
第六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匿名舉報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确的可酌情受理。
第七條 調查程序
(一)舉報人首先向學院學術委員會進行實名舉報并遞交佐證材料,學術委員會接到舉報之後20個工作日内,與被舉報人單位共同研究,根據舉報材料及佐證材料具體情況及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決定是否進行受理并調查,并将決定通知被舉報人。對于不予受理的實名舉報,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理由。
(二)決定對舉報進行調查的,要在決定後7個工作日内,由 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不少于3人,且須包括學院紀檢、監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直接利益沖突關系人員須回避。
(三)調查小組成立後即進行初步調查,收集分析有關資料,與舉報人、被舉報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談,在規定期限内(一般為調查開始後的20個工作日内)形成附佐證材料的書面初查報告(結論),初查報告在征求被舉報人所在單位意見後形成正式調查報告,報學院學術委員會,并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
(四)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對調查結論有異議的,應于收到通知5個工作日内向學院學術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材料。
(五)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專家組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審查意見。如結合申訴材料審查認為調查結論無異議,則維持原調查報告;如對調查結論有異議,則需再次組織調查小組進行二次調查。
(六)學院學術委員會經過征求各方面意見,認真反複調查核實,形成最終調查結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30個工作日内作出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決定。
(七)調查報告應包括:相關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調查過程、與調查相關的信息内容及來源、是否有學術不端行為及其程度、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佐證材料。
第八條 調查小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學院學術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九條 上述各過程的書面材料要裝訂成冊,由學院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存檔,保存期限為5年。
第十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洩漏有關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四章 處理及救濟
第十一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一)對被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的本院教職工,由學院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等處分,并通報批評、終止或撤銷科研資助、撤銷相關獎勵和榮譽。如果該學術不端行為構成違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被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的兼聘人員、訪問學者及進修教師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銷獎勵、通報所在單位,取消兼聘、學習、訪問資格等。
(三)對于在籍學生被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開出學籍等處分; 指導教師是學生學位論文和學術成果審查的第一責任人。指導教師因對學生管理失職,緻使學生違反學術道德規範,學院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經查證,舉報不屬實或惡意舉報的,要對舉報人依法進行教育、警示、處罰;經被舉報人申請,學院有責任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包括以下内容:
(1)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2)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3)處理意見和依據;
(4)救濟途徑和期限;
(5)其它必要内容。
第十四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30日内,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複核。異議或者複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學院收到異議或者複核申請後,應當交由學術委員會組織讨論,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學院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異議人或複核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