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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發布時間:2021-05-12 發布者: 浏覽次數:

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自治區高校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規範和加強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和自治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自治區高等學校組織高水平科學研究、聚集和培養創新人才、開展學術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發展規劃,面向科學前沿,圍繞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及科技發展戰略需求,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高校創新性人才,提升高校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學科建設發展,以高水平科學研究支撐高質量高等教育發展。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重點支持、科學發展”的基本原則,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争”的運行機制。堅持科教融合,創新引領,定期評估,動态調整。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是由自治區高等學校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财、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教育廳是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發布建設指南。
    (二)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立項建設、調整和撤消。
    (四)組織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
  第七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對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将重點實驗室建設和基本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在重點學科建設、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研究生培養、自主選題研究等年度計劃中對實驗室給予重點支持;提供人力資源、科研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  

    (二)組織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論證,制定運行管理細則,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的有關問題。
    (三)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負責遴選、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四)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驗收與評估的相關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發展目标、組織結構等重大事項的調整,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教育廳認定。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八條 自治區教育廳根據科學研究、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的需要,結合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和布局,會同高等學校,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的立項建設,主要包括建設立項申請、評審、論證、驗收、調整等。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鮮明,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注重在科學前沿進行探索和積累,有較好的科研開發基礎和條件;具備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具備進行跨學科綜合研究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條件,能夠廣泛開展國内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具有良好的學術氛圍。
    (二)擁有知名學術帶頭人和一支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勇于創新、團結協作的優秀科研團隊;具有比較穩定、高水平的研究、實驗技術和管理人員的隊伍。  

    (三)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充足的研究場所和經費保障,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原則上實驗室面積不低于1500平米,儀器設備總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

    (四)依托高校應保證實驗室的良好運行,并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和國内外合作交流的條件。
    (五)一般應依托自治區某一重點學科或高等學校優勢和特色學科,或是新興交叉學科并符合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發展的總體布局。

    (六)重點實驗室申請立項時,一般應是已良好運行2年以上的校級重點研究機構,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符合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可根據有關要求,填寫《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依托高校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審核,确保申請書内容的真實性,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意見後,經依托高校審核後報自治區教育廳。

    第十一條 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進行評審、擇優立項,向高等學校批複立項結果。根據立項批複,依托高校組織編寫《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并組織專家組對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後,依托高校将建設計劃任務書和論證報告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鼓勵部門、企事業單位參與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應嚴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内容實施。逾期未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三條 凡立項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在建設期間,自治區教育廳每年投入一定的建設經費。依托高校原則上要根據《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的要求安排建設及配套資金。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費,主要用于購置儀器、設備等。大型儀器、設備、裝置以及基本建設應采用招投标方式進行。重點實驗室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要盡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

第十五條 建設任務完成後,依托高校經自查向自治區教育廳報送《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報告》,提出驗收申請和計劃安排。

第十六條 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相關部門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一般由57人組成,包括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重點實驗室驗收實行回避制度,依托高校人員與該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成員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十七條
驗收專家組按照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以及驗收報告,對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續發展、實驗條件、科研及人才培養能力、建設經費使用和儀器配備以及學術委員會組成、開放運行和管理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八條 依托高校要重視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科技、人事、學科、财務、資産等部門參加的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保障實驗室基本運行經費每年不低于40萬元。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高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全面工作,并設立專職副主任和專職秘書,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高校公開招聘和聘任,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重點實驗室主任的任職條件是:區内外本領域知名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原則上每屆任期為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發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2/3。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實驗室所在高等學校的人員擔任,由依托高校聘任,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委員由依托高校聘任。

學術委員會由不少于9位國内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重點實驗室依托高校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外籍專家。1位專家至多同時擔任3個實驗室的學術委員。委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隊伍應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依托高校應根據精幹、高效的原則核定實驗室的固定研究人員及管理人員編制。流動人員由實驗室主任根據需要進行聘任。重點實驗室應按需設崗,按崗聘任,重視高層次人才引進。要積極聘請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充分開放運行,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國内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積極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争取在國際學術組織中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根據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系統開展持續深入的科學研究,聯合國内外優秀團隊開展協同創新,承擔國家、區域和行業的重大科技任務;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多學科優勢,設立自主研究選題,加強跨學科研究;開展儀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注重人才培養,吸引優秀本科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研活動,支持研究生參與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學内容及時轉化,積極與國内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開展學生跨校交流和聯合培養。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數據庫等科技資源在滿足科研教學需求的同時,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面向社會開放進行,發揮科學普及和知識傳播的功能。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産權的規劃管理。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标注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加強數據、标本等科技資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設各類資源庫。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要重視學風建設和學術道德建設,加強自我監督。營造寬松民主、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的工作環境,形成潛心研究、勇于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加強實驗室信息化建設,建立内部管理信息和實驗室網站,納入依托高校高等學校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并安全運行。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落實以“防火、防爆、防盜、防污染”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應急和基礎安全設施要健全,使用要規範。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安全管理實行問責制,實行依托高校、學院(系)、實驗室三級責任人負責機制,如果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安全準入制度,對進入實驗室操作的學生、教師、科研人員等實行安全意識教育和安全培訓,合格後方可進入。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實驗室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隐患及時處理并上報依托高校有關部門。自治區教育廳會聯合安全有關部門,不定期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安全隐患排查檢查,并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學術機構,不允許以其名義,從事或參加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第三十四條 根據經濟社會和學科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自治區教育廳可調整重點實驗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組成,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消等。

    第三十五條 确因學科發展需對重點實驗室更名,或變更主要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須提交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後,提出論證報告,由依托高校以正式公文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須編制年度報告,依托高校以年度報告為基礎,每年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并上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自治區教育廳組織相關學科專家,抽取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教育廳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周期為五年,每年評估1-2個領域的重點實驗室。開放運行滿3年的重點實驗室均應參加評估。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規則,确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

第四十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序分為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定期評估工作按照《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态調整。未通過評估的重點實驗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優先推薦申報省部共建及以上重點實驗室。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英文全稱為Key Laboratory of ××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四十三條 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屬于國家和自治區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内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以本辦法附件形式發布。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辦法》(内教技字〔20089号)同時廢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附件

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定期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參照《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2015年修訂)》,按照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相關管理辦法要求,結合自治區高等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估的目的主要是對實驗室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促進發展。評估重點是實驗室的研究水平與貢獻、研究團隊建設、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第三條 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按照注重實效,動态調整,以評促建的原則,采取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指标體系見附件)。

  第四條 定期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周期為5年,每年評估1-2個領域的實驗室。自治區教育廳根據情況對實驗室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條 所有通過驗收并且正式開放運行期滿3年的實驗室均應參加評估,未滿3年的實驗室可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估。

第六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訂實驗室評估規則,确定參評實驗室名單,建立評估專家庫,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确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對評估工作的實名異議。

  第七條 實驗室依托高校負責指導和組織本校實驗室做好評估的準備工作,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确性,并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二章 評估材料

   第八條 評估材料是實驗室評估的依據,必須反映評估期限内的真實情況,包括實驗室年度考核報告和5年工作總結。評估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實驗室,根據評估材料真實程度,當年評估結果定為整改或不通過評估。

第九條 評估材料中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内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實驗室根據評估期内提交的年度報告編寫5年工作總結,原則上需在依托高校進行公示。總結中列舉的所有成果必須是評估期内獲得,且各項數據和成果應與年度考核報告的内容相符,并标注有實驗室名稱。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一條 自治區教育廳于評估前6個月下達參評的實驗室清單。

  第十二條 評估工作按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進行,分别組織專家評估,于下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初評采取專家會議評審的方式。初評專家在會議期間應審閱評估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并交流讨論後,根據評估指标體系對實驗室進行記名打分。按照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

  第十四條 各參評實驗室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并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其他參評實驗室可以旁聽。

第十五條 現場考察按照初評結果分組進行。自治區教育廳确定各實驗室現場考察時間和路線,于考察前10個工作日通知相關參評實驗室。

第十六條 現場考察過程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考察實驗室的工作狀态、創新氛圍和内部運行管理;核實科研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儀器設備運行管理和開放共享情況;檢查依托高校對實驗室的支持和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以及對實驗室的日常監督管理。專家組采取聽取實驗室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報告、審閱材料、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别訪談等方式進行考察了解。

  第十七條 專家組審閱評估材料和佐證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和依托高校的工作報告,并提問質詢。其中:

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主要介紹評估期限内實驗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并對實驗室的運行狀況和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系統總結。

由校領導或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代表依托高校,報告評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對實驗室的資源投入、條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監督管理等情況。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提供以下材料備專家組查閱:基本運行經費、開放課題經費等有關經費的财務證明(包括到賬和使用情況);各類有關項目合同書、項目批準書、獲獎證書;完成的各類研究成果;公共服務證明;學術交流和會議相關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第十九條 專家組經交流讨論後,向實驗室和依托高校簡要反饋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确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二十條 綜合評議要按照初評和現場考察情況,對實驗室進行評議,提出綜合評估意見。

第二十一條 評估專家的選取根據評估工作需要在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二條 評估實行回避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包括實驗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員,學術委員會成員,實驗室主管部門及其他直接相關者不得作為評估專家。實驗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專家名單并說明理由,與評估材料一并上報。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和評估報告,确定并發布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未通過評估四類。其中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不超過15%,評估結果為整改和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少于10%,其他實驗室評估結果為良好。

  第二十四條 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實驗室整改期為1年,期滿後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後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實驗室不再列入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五條 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序列,可以再次參加立項申請。

  第二十六條 評估結果在自治區教育廳網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實名提出異議。最後以書面形式向參評實驗室和依托高校反饋評估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評估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規定,科學公正、嚴肅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标體系


自治區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标體系

指标

權重

要點

研究水平與貢獻

30%

1.總體定位與研究方向;

2.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與學術影響力;

3.實驗室的優勢和特色工作;

4.承擔科研任務情況;

5.對國家、行業、區域重大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

研究團隊建設

20%

1.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帶頭人作用;

2.隊伍結構與人才梯隊;

3.青年骨幹培養與引進;

4.訪問學者與博士後研究人員。

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

20%

1.推動學科建設水平提升;

2.促進學科交叉和新興學科發展;

3. 本科生、研究生參與科研課題及科研活動;

4.創新人才培養質量。

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

30%

1.開放課題、科學傳播學;

2.術交流合作;

3.實驗室基本建設管理、網站和内部制度建設

、創新氛圍和學風建設;

4.儀器設備和資源開放共享;

5.安全管理(制度、設施、培訓、檢查)

6.依托高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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