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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3-29 發布者: 浏覽次數:

内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社會科學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我區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區本級财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内政辦發〔2022〕37号)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科學科研項目資金(以下簡稱“社科項目資金”)是指由自治區本級财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區社會科學研究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社科項目資金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支持,遵循規律、放管結合、公正合理、強化績效”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社科項目實行申報、委托或後期資助等方式,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社科聯、自治區社科院等社科項目管理單位按照各自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社科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财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财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自治區财政廳負責審核并下達社科項目資金年度預算;監督檢查社科項目資金預算執行和管理情況;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社科聯、自治區社科院等部門對社科項目資金進行績效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社科聯和自治區社科院等部門是社科項目資金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社科項目資金預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工作;根據預算批複和項目管理要求組織實施社科項目;按決策程序分配資金;監督社科項目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開展社科項目資金績效評價。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社科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務、人事、資産、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社科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社科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社科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業務費、勞務費、設備費。

(一)業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複印翻拍、檢索文獻、采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家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标準,參照當地社科研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由其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設備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健全間接費用的内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挂鈎。項目承擔單位可将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金額的一定比例核定,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的部分為30%。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各單位可根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最高不超過60%。

第十五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确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确定。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将資金按資助項目預算撥至合作研究單位,并加強對外撥資金的監督管理。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财務、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後的項目預算。确需調劑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

(二)直接費用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三)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原則上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緻後,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社科項目資金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财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社科項目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資金管理制度。實行公務卡結算的單位,應當按照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内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其主辦的會議等,等确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财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确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對國内差旅費中的夥食補助費、市内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幹制。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交流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第二十條  社科項目資金屬于政府采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屬于國有資産,應當按照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留歸由項目單位使用。項目責任單位将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制定結餘資金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二十二條  對于因故被終止執行或被撤銷的項目,項目資金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别作出退回結餘資金、退回結餘資金和績效支出、退回已撥資金處理。所需資金按照财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經主管部門同意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原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項目承擔單位轉撥需轉撥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科研活動需要,制定科研助理内部管理制度,自主選擇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财務助理,确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财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财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的科研項目可實行經費包幹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五條  包幹制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着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開支範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序。

對于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确定。

對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标準自主确定,項目責任單位按照工資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包幹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資金包幹制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包括資金使用範圍和标準、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内容,報項目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金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引導,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健全績效評價指标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将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做好績效信息公開,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财會監督與日常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實行随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共享和結果互認。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态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确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三十一條  建立社科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信息公開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内部公示,自覺接受内部監督。

第三十二條  社科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對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财政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社科聯、自治區社科院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實施期限為5年。此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時,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辦法執行;在研項目由項目責任單位自主确定執行舊規定或新辦法;新立項目按照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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